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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培训费管理办法》《韩城市会议费管理办法》《韩城市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韩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07月17日 15:14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韩城市培训费管理办法》

《韩城市会议费管理办法》《韩城市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韩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各项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了《韩城市培训费管理办法》、《韩城市会议费管理办法》、《韩城市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韩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韩城市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本市境内举办的一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在公用经费预算指标以内,科学合理编制培训费支出预算。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审批后的单位本年度培训计划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不含讲课费),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70

50

30

30

18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要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培训业务按照《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各类培训服务推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韩办发〔2014〕8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市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韩城市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按照“与上年决算只减不增”的要求编制全年会议费支出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预算指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上级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类会议: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人数执行。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市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城区召开。各单位召开综合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在城区召开的会议,城区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农村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市境外召开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议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在部门内部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补贴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乡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不含误工补贴)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20

120

60

300

二类会议

80

100

40

220

三、四类会议

70

90

20

180

参加一、二类会议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委员),会议期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按50元核发本人,往返交通费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的标准发放本人。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

一、二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参加会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委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七条  下列违反规定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三)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四)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

(五)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韩城市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出差,按以下标准限额执行。

                                           元/人天

序号

城市

住宿费标准

市级领导及

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省级城市

(含省会城市)

500

350

2

地级市

350

260

3

县级

300

220

第十二条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单位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省级城市(含省会城市)100元/人天,其他城市80元/人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80元/人天、省内5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挂职锻炼、支援、抽调、参与工作的人员,往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学习的相关文件等凭证,经手人、审批人、审核确认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节假日带班、值班工作,节后尽量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补助80元/人天。带班、值班补助由本单位造表核发,报销时需提供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本单位值班安排表或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城区(城市规划区)以外下乡,确需在外就餐的,补助伙食费10元/人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的,凭票报销交通费。

各镇(办)及市级各部门派驻镇(办)的工作人员,在辖区农村下乡,按正常工作对待,确需在外就餐的,补助伙食费5元/人天,辖区外公务活动,确需在外就餐的,补助伙食费10元/人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的,凭票报销交通费。

报销管理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暂定一年。其他有关开支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韩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接待工作,切实推动我市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发挥公务接待的职能作用,服务韩城社会经济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分为三类:国内公务接待、外事接待、招商引资(商务)接待。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外事接待,是指接待有约而至、预先安排、因公正式来访到韩城的外国政界人士或友好人士。

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是指在加快经济建设发展中,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将韩城市域外的资金、技术和项目吸引至韩城,因工作所需产生的政府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指是国内公务接待。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接待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从严从简、务实勤俭、依法依规、规范操作、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降低成本、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事项除外)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公务接待活动,由市政府接待处安排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一)来韩城调研和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老同志)及随员;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及随员;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渭南市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及随员;

(四)本省和外省地市、县(市)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现任领导同志和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及随员;

(五((   五五)韩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邀请的重要外宾及港、澳、台地区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关外事接待活动;

(六)领导批办的其他接待活动。

第六条  其它公务接待活动,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市政府接待处可参与、协助、指导接待活动,接待费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窗((   五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属市政府接待处接待的公务活动,需经对口机关(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后,接待处方可受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商同市政府接待处及时制定接待方案(附来宾单位通知、来函复印件或电话记录、详细人员名单、日程安排等),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接待处负责来宾的就餐、住宿和会议会见场所的安排等;来宾在韩城的公务活动、考察学习等工作由对口部门安排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亦应结合实际,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接待程序和工作流程。视来韩城领导和工作情况,认真拟定接待方案,经有关领导审定后,精心组织实施。

接待方案主要包括公务活动内容、日程安排、会务安排、路线及考察现场安排、陪同及组织人员、乘车安排、住宿及用餐安排等。

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韩城的公务活动各部门须上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做到轻车简从,不得在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欢送,市级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外事接待除外),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门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接待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既定的考察内容和路线,不得擅自安排与任务不相关的人员随行活动。

第十一条  因公务活动来韩城的内宾,确需安排住宿的,以标准间为主,费用不得超过每人260元/天。接待厅局级宾客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费用不得超过每人300元/天。接待省部级以上宾客可以安排普通套间,费用不得超过每人600元/天。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配备香烟,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凡因公务活动来韩城的内宾,确需就餐的:一是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以地方特色小吃及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二是就餐标准(自助餐)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韩城,每人200元/天(其中:早餐40元、午餐80元、晚餐80元);省部级领导来韩城,每人150元/天(其中:早餐30元、午餐60元、晚餐60元);其他领导来韩城,每人130元/天(其中:早餐20元、午餐60元、晚餐50元)。三是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每次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其他参与接待工作的有关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就餐由派出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区从事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由单位安排工作餐。在镇(办)用餐的,执行镇(办)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全市机关食堂管理,建立机关食堂明细台账,定期结算用餐费用,机关食堂不得从酒店、酒楼、饭店等处购买成品菜肴。在机关食堂就餐,亦应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省及渭南市级领导在韩城视察或调研时,被调研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全程陪同视察调研,亲自介绍情况,不得由工作人员进行讲解。

第十五条  各部门承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渭南市)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市政府接待处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公务接待过程中注意收集对韩城经济、社会发展有益的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七条  会议安排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摆放水果鲜花、禁止吸烟,精简办会。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扰民。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离开韩城外出公务活动的,确需住宿和就餐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接受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全市国内公务接待业务工作;财政局负责全市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审计局负责全市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市纪委和监察局负责全市国内公务接待制度的综合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纪委和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国内公务接待费预、决算总数;市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要求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和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事接待和商务招商引资接待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市其他有关国内公务接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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