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政办发〔2015〕161号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字〔2015〕7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字〔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初审并承办,依次由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复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二、省委、省政府和渭南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办理,有时限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需转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应明确上报时间,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报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有时间限制的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专项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通过的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5个工作日内印发;向省政府、渭南市政府、市委的请示报告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结,文件牵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部门间联合发文的文件,文件牵头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有重大修改意见的需要协调处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尽早报送市政府审定,提前30天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转各部门办理的省、渭南、市级有关领导同志就重大突发事件作出的批示,必须当天反馈初步落实情况,24小时内反馈整体贯彻落实情况。
六、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及时公开有关公文,可公开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原则上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公开文件,原则上于印发当日在部门网站公开。
七、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文件催办制度,采取电话与书面相结合方式进行催办,催办时间、催办要求和有关人员的姓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市政府办公室对一般件一周电话催办一次、每半月书面催办一次,特别紧急或有时限要求的将指定专人跟踪催办。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文件,牵头部门必须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办结时限建议。
八、进一步加大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项会议决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力度,各镇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
九、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行文关系和规范体式报送文件。
(一)市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可以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确需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部门管理的二级局、企业(省市直属企业除外)以及行业协会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
(三)临时机构(含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函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四)报市政府的上行文,必须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未能签文,须注明原因,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报市政府审批的上行文,须使用请示文种,特别复杂、重大的事项可以使用意见文种报送。
(五)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其成文日期距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日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予以退回。
(六)各镇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回复领导批示件时,应在文件中附上批示件内容。
各镇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文件办理不及时和重大决策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及行政问责。
韩城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检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双管单位。 |
|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