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2015年10月19日 13:46

财税[201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201551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710

上一条: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