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工资IC卡办理、变更等有关事项办理程序
一、工资IC卡办理
经市政府会议批准,本人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在岗工作人员编制管理卡,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单位上岗证明、单位编制管理册,方可办理工资IC卡,工资于办理后次月起发放。工资标准为办理时最新工资标准。
二、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后IC卡调整
1、持工作调动时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在岗工作人员编制管理卡等复印件,本人工资IC卡管理底卡、新单位上岗证明及单位编制管理册,办理工资IC卡调整手续。
2、调动后工资标准以工资介绍信为准,于办理后次月起执行。
3、调离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核销其工资IC卡。
三、工资、津补贴等标准变动调整
1、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工资文件为依据,自文件送达之日后次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2、变动时原工资标准与已执行工资标准不相符或文件数据有误时,需更正后方能执行最新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津补贴等标准变更,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文件为依据,自送达之日后次月起执行新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工资IC卡办理
1、持批复文件、本人身份证、工资IC卡管理底卡亲自办理,自到达退休年龄后次月起执行退休生活费标准。
2、护理费发放办理:持单位出具的档案记载年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发放标准:退休人员年满75周岁(67元/人/月);离休人员年满70周岁(200元/人/月)
办理科室: 预算股 工资统发办
电话: 8334919 8334918
联系人: 吕东卫 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