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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程序

2009年04月10日 00:00


1、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条件:在财政局工资统发办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及持工资管理卡的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殡葬政策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财政局工资统发办和其他相关股室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3、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代理人须持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理人资格介绍信、火化证明原件(预留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预留复印件)、工资统发办出具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证明,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申报手续。

4、经审核批准后,代理人于申报后的次月中旬持身份证到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领取手续。

5、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丧葬费标准按陕人发[2008]171号文件执行。

6、申报和领取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六个月内由其代理人前来办理申报、领取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出具证明。

 

                                  业务受理:社保股

                                  电  话:833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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