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恤金发放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在乡复员老红军、伤残军人、“三属二红”遗属补助人员、农村贫困人员、老龄补助人员等。
2、本人持民政局发放的定期补助证、身份证(或户口本)、乡镇民政干事介绍信等相关证明到财政局社保股办理抚恤金发放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的,由其家属持以上相关证明(注明其原因)及代办人身份证代办。
3、财政局社保股审核后,统一办理储蓄卡,每月10日准时将抚恤金打到各发放对象的储蓄卡上。
4、发放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5、为确保抚恤金发放的准确、及时和真实,每年9月份财政局社保股会同民政部门到乡镇进行年度审核。
6、对于死亡的补助人员,由其家属持所居住村委会证明(乡镇民政所盖章)、户口本到财政局社保股申报,审核属实,除发放当月补助外,再增发半年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该政策是依据韩政发[1991]7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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